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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招募】卡博替尼片治疗肝癌

时间:2021-05-27     作者:海得康医学编辑刘晓曦【原创】   阅读

  项目介绍

  合适人群:初治肝癌患者

  开展地区:杭州、长沙、临沂、南昌、长春、哈尔滨、福州、厦门

  目标人数:181人

  预计结束时间:2021/11/1

  关键入选标准

  (患者须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方可入组):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 HCC;或者根据美国肝病研究协会(AASLD)(Marrero

  等人,2018)或欧洲肝脏研究协会(EASL 2018)的指导原则,经 CT 或 MRI 多相影像学检查对于肝硬化患者进行临床诊断的 HCC。

  注:研究中心在开始实施本方法之前,必须得到申办者同意依据影像学诊断 HCC 的 认定。此外,不符合 AASLD 或 EASL HCC 影像学诊断指导原则的受试者,或者无肝硬化的受试者必须有 HCC 的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

  2. 受试者患有不适合治愈性治疗方法(例如,移植,手术,消融治疗)或局部治疗(TACE)的疾病。

  3. 如果受试者具有活动性的 HBV 感染(由 HBsAg 阳性定义),则受试者按照当地标准治疗接受抗病毒治疗;受试者的 HBV DNA 必须<500 IU/mL。

  4. 研究者按照 RECIST1.1 确定的可测量疾病。

  5. 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CLC)分期 B 期或 C 期(附录 J)。

  6. Child-Pugh 评分 A(附录 K)。

  7. 根据第 5 版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从任何既往治疗相关的毒性恢复至基线或≤1 级,除非研究者确定 AE 无临床意义和/或接受支持性治疗期间保持稳定。

  8. 签署同意书当天已年满十八岁。

  9.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为 0 或 1。

  10. 基于在随机前 14 天内满足以下所有实验室标准,应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a. 在筛选时实验室样本收集之前2周内,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条件下,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μL(≥1.5 × 109/L)。

  b. 白细胞计数(WBC)≥2000/μL(≥2.0× 109/L)。

  c. 在筛选时实验室样本收集之前2周内,未输血的条件下血小板≥60,000/μL(≥60 × 109/L)。

  d. 在筛选时实验室样本收集之前2周内,未输血的条件下血红蛋白≥9g/dL(≥90 g/L)。

  e. 随机前 28 天内血红蛋白 A1c(HbA1c)≤8%(如果 HbA1c 结果不可用[例如,血红蛋白变体],空腹血清葡萄糖≤160 mg/dL)

  f. 丙氨酸 氨基转 移酶 ( ALT )、AST 和 碱性磷 酸酶( ALP) ≤5×正 常上限(ULN)。

  g. 总胆红素≤2 mg/dL(≤34.2 μmol/L)。

  h. 血清白蛋白≥2.8 g/dL(≥28 g/L)。

  i. 使用 Cockroft-Gault 方程,血清肌酐≤ 1.5 ×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40 mL/min(≥ 0.67 mL/sec)(见表 5-2)。

  j. 尿蛋白-肌酐比(UPCR)≤1 mg/mg(≤113.2 mg/mmol),或 24 小时蛋白≤1 g。

  11. 能够理解并遵守方案的要求,且在进行任何筛选评估之前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但那些在筛选期内实施的作为治疗标准的程序除外。

  12. 有生育能力的性活跃受试者及其伴侣必须同意在研究过程中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持续和正确地单独或联合使用避孕方法(见附录I)可使年失败率低于1%。还要求使用屏障法(如避孕套)。

  13. 筛选时育龄女性受试者不可妊娠。女性受试者将被视作育龄女性,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情况除外:有记录显示已经永久绝育(行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有记录显示处于绝经状态(定义为 45 岁以上的女性在无其他生物学或生理学原因的情况下停经 12 个月。此外,不满 55 岁的女性的血清卵泡刺激素(FSH)水平必须 > 40 mIU/mL 才能确认处于绝经期)。注:记录文件可能包括研究中心人员审核病历、医学检查或病史。

  关键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患者需要排除):

  1. 已知的纤维板层肝癌、肉瘤样 HCC 或混合肝细胞胆管上皮癌。

  2. 既往接受过晚期 HCC 的全身抗癌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小分子激酶抑制剂和ICI。接受瘤内或动脉化疗的受试者符合合格性标准。

  3. 有记录显示在随机前6个月内出现肝性脑病(HE)(HE 定义参见 6.6.2.4 节)。

  4. 随机前 6 个月内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即需要腹腔穿刺或利尿剂增加的腹水)。

  5. 随机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局部抗癌治疗的受试者,包括手术、PEI、RFA、MWA、经动脉化疗栓塞(TACE)、或经动脉放疗栓塞(TARE)

  6. 随机前 2 周内骨转移的放疗,随机前 8 周内任何其他体外照射疗法。因既往放疗仍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并发症的受试者不符合合格性标准。

  7. 已知的脑部转移或颅脑硬膜外疾病,除非采用放疗和/或手术(包括放射外科)进行充分治疗,并且在随机之前至少保持 8 周的稳定。随机时有神经系统症状或正在接受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不符合合格性标准。

  8. 合并使用抗凝药物,即口服抗凝剂(如华法林、直接凝血酶和 Xa 因子抑制剂)或血小板抑制剂(如氯吡格雷),但下列允许的抗凝剂除外:• 用于心脏保护的低剂量阿司匹林(根据当地适用指南)和低剂量低分子量肝素(LMWH)

  9. 在随机前 30 天内接种活的减毒疫苗。

  10. 任何因为 CT 和 MRI 造影剂过敏或其他禁忌症而不能通过三相肝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三相肝脏磁共振成像(MRI)评价的受试者。

  11. 受试者患有无法控制、重要的间发或近期(在随机之前 3 个月内[除非下文另有说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症:

  a. 心血管和心脏疾病:

  i. 纽约心脏病协会定义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III 或 IV 类、不稳定型心绞

  痛、严重心律失常。

  ii.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指虽然采用最优的抗高血压治疗,但是持续的收缩压

  (SBP)>140 mmHg 或舒张压(DBP)>90 mmHg。

  iii. 随机前 6 个月内出现卒中(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心肌梗死

  (MI)或其他缺血性事件或血栓栓塞事件(例如 DVT、肺栓塞)。

  iv. 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风险因素历史(比如:长 QT 综合症)。

  b. 胃肠(GI)系统疾病,包括与高危穿孔或瘘形成相关的疾病:

  i. 肿瘤侵袭胃肠道、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炎性肠病、憩室炎、胆囊炎、症状

  性胆管炎或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或胰腺或胆管的急性梗阻或胃出口梗阻。

  ii. 随机之前 6 个月内出现的腹部瘘、胃肠穿孔、肠梗阻或腹内脓肿。随机前,

  必须确认腹内脓肿已痊愈。

  iii. 有出血或高出血风险、未治疗或未完全治疗的胃或食管静脉曲张。在随机前至少 6 个月没有任何需要输血或住院的复发性胃肠道出血事件、接受适当内

  镜疗法(根据机构标准)治疗的受试者符合合格性标准。

  c. 具有临床意义的血尿、呕血或咯血,即红色血液> 0.5 茶匙(2.5 mL);或随机之前 3 个月内的其他重大出血史(如肺出血)。

  d. 空腔化肺病变或已知的支气管内疾病表现。

  e. 病变侵入大血管,包括但不限于:下腔静脉、肺动脉或主动脉。具有侵入肝内脉管系统(包括门静脉、肝静脉和肝动脉)的病变的受试者符合合格性标准。

  f. 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例如:

  i. 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的活动性疾病或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

  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银屑病关节炎、炎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Guillain-Barr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症(有关自身免疫性疾病和免疫缺陷的更全面列表,请参阅附录 E)。有以下病症的受试者符合研究的合格性标准:

  • 自身免疫相关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和甲状腺替代激素使用史

  • 可控制的 1 型糖尿病和胰岛素治疗方案

  • 需要间歇使用支气管扩张剂的哮喘

  • 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藓或具有皮肤病学表现的白癜风,仅在满

  足以下所有条件时:

  o 皮疹覆盖体表面积的10%以下

  o 疾病在基线时得到很好的控制,仅需要低效的外用皮质类固醇激素

  o 在过去的 12 个月内,没有发生需要补骨脂素加紫外线 A 辐射、氨甲蝶呤、类维生素 A、生物制剂、口服钙神经素抑制剂或高效能或口服皮质类固醇的基础病症的急性加重

  ii. 在随机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d 泼尼松当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任何病症。

  注:允许吸入、鼻内、关节内和外用皮质类固醇和盐皮质激素。允许在造影剂过敏等过敏性疾病情况下短暂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

  iii. 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获得

  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相关疾病病史或由于结核病感染而导致的结核病检查结果为阳性。经抗病毒治疗控制的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试者是合格的(见入选标准 3)。活动性、未控制的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受试者是合格的,前提是受试者的肝功能符合合格性标准并且根据当地机构的管理规范接受疾病管理(注:在获得申办者批准的情况下允许接受 HCV 的抗病毒治疗)。具有COVID-19病史的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分组前至少30天从疾病中康复。

  iv. 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药物诱发的肺炎、特发性肺炎病史或筛选时

  胸部 CT 扫描显示活动性肺炎的证据

  v. 严重的未愈合性伤口/溃疡/骨折。

  vi. 吸收不良综合征。

  vii. 甲状腺功能不全的症状与甲状腺功能检查互证(注:孤立性异常游离甲状腺素[FT4]的无症状受试者合格)

  viii. 中度至重度肝损害(Child-Pugh B 级或 C 级[附录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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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试验风险

  保护试验中患者的安全是试验的重要部分,试验严格遵循指南进行,研究者及其医学团队、监督管理机构(CFDA)及其他试验检查过程都会保证患者的安全,但是鉴于临床试验的特殊性,试验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

  (1)因为尚未完全掌握试验用药药理作用的全部信息,因此可能未获得预期的疗效,并可能会遇到不可预知的不良反应。

  (2)受试者在受试期间,需要遵循研究方案的安排,这可能给受试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一些暂时的改变,比如定期到医院进行体检、回答医生的问卷、采集血样或尿液等。

  (3)按时服药并做记录(如填写日记卡)等,因此可能会占用受试者的一部分时间。

  (4)临床试验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故此可能会在研究期间受到逐渐取得的药物安全性、有效性信息以及行政管理或其它因素的影响而中止,即便受试者本人已经取得良好的疗效,但是受试者也须退出研究或者选择常规的治疗方法。

  参与临床试验的好处?

  (1) 获得前沿治疗方案的机会,有机会接受一种新的药物治疗方法,该药物的疗效或安全性在理论上与已有药物相当或者更好。

  (2)免费的药物治疗,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病友的家庭经济负担;

  (3)受试者的健康会受到医生更加密切的关注,在受试期间由专科医生对您的诊疗过程负责并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检查项目。

  (4)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的不同,在研的新药将来如果获得销售许可,病友还有可能获得长期赠药。

  (5)根据试验设计,有部分交通补贴和营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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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情提示:本文仅作为参考意见,具体处理办法还是要医生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后进行处理。用药期间随时与医生保持联系,随时沟通用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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