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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melimumab与durvalumab联合治疗的适应症,用法与剂量调整时间:2023-01-04 肝细胞癌 表明与durvalumab联合治疗不可切除的肝细胞癌 (uHCC) 每个周期为28天 第1周期与durvalumab联合使用 体重≥30 kg:Tremelimumab 300mg IV x 1剂量,然后durvalumab 1500 mg IV 体重<30 kg:Tremelimumab 4mg/kg IV x 1剂量,然后durvalumab 20 mg/kg IV 第 2 周期及以后 体重≥30 kg:Durvalumab1,500mg IV q4Weeks作为单一药物 体重<30 kg:Durvalumab20mg/kg IV q4Weeks作为单一药物 继续直到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 非小细胞肺癌 与durvalumab和铂类化疗联合用于治疗无致敏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 突变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 (ALK) 基因组肿瘤畸变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NSCLC) 成人患者 基于体重的剂量≥30kg Tremelimumab 75毫克静脉注射 Durvalumab:1500 mg IV 基于体重的剂量<30kg Tremelimumab 1mg/kg IV Durvalumab:20mg/kg IV 周期1-4 每3周给药一次 给予tremelimumab、durvalumab和化疗 第5周期(第12周) 从第5个周期开始,剂量间隔从每3周变为每4周 给予durvalumab和化疗 注意:如果接受了≤4个铂类化疗周期,剩余周期的tremelimumab(最多总共5个)应在铂类化疗阶段后与durvalumab联合使用,每4周一次 对于接受培美曲塞和卡铂/顺铂治疗的非鳞状细胞癌患者,从第12周到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的毒性可选择培美曲塞治疗 第6周期(第16周) 给予tremelimumab、durvalumab和化疗 第7周期(第20周)及之后 给予durvalumab和化疗 继续使用durvalumab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铂类化疗方案 非鳞状NSCLC 卡铂加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卡铂或顺铂加培美曲塞 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卡铂加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卡铂或顺铂加吉西他滨 剂量修改 不建议减少剂量 肠穿孔 任何等级:永久停止 肺炎、结肠炎或神经毒性 2 级:停止治疗;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3 或 4 级:永久停止 无肿瘤累及肝脏的肝炎 停止治疗 ALT 或 AST 升高至 >3x 且≤8x ULN 或 总胆红素 [TB] 增加至 >1.5x 且≤3x ULN 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永久停产 AST 或 ALT 增加到 >8x ULN 或 TB 增加到 >3x ULN 肝脏肿瘤受累的肝炎 如果基线时 AST 和 ALT ≤ULN,则根据无肝脏受累肝炎的建议暂停或永久停用 durvalumab 停止治疗 基线 AST 或 ALT >1 且≤3x ULN 并增加至 >5 且≤10x ULN 基线 AST 或 ALT >3 且≤5x ULN 并增加至 >8 且≤10x ULN 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永久停产 AST 或 ALT 增加到 >10x ULN 或 TB 增加到 >3x ULN 内分泌病 3 级或 4 级:停药直至临床稳定或根据严重程度永久停药 肾炎伴肾功能不全 2 级或 3 级血肌酐升高:暂停治疗;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4 级血肌酐升高:永久停药 剥脱性皮肤病 疑似 Stevens-Johnson 综合征 (SJS)、中毒性表皮坏死 (TEN) 或药物反应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 (DRESS) 综合征:暂停治疗;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确认 SJS、TEN 或 DRESS 综合征:永久停药 心肌炎 2、3 或 4 级:永久停药 输液相关反应 1 级或 2 级:中断或减慢输注速度 3 或 4 级:永久停止 肾功能不全 轻度至中度 (CrCl 30-89 mL/min):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 (CrCl 15-29 mL/min):药代动力学未知 肝功能损害 轻度至中度(胆红素<3x 和任何 AST):无需调整剂量 严重(胆红素 >3x ULN 和任何 AST):药代动力学未知 【友情提示:本文医药信息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疾病治疗和用药请咨询医生评估,海得康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