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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melimumab与durvalumab联合治疗的适应症,用法与剂量调整

时间:2023-01-04     作者:海得康医学编辑刘晓曦【原创】   阅读

  肝细胞癌

  表明与durvalumab联合治疗不可切除的肝细胞癌 (uHCC)

  每个周期为28天

  第1周期与durvalumab联合使用

  体重≥30 kg:Tremelimumab 300mg IV x 1剂量,然后durvalumab 1500 mg IV

  体重<30 kg:Tremelimumab 4mg/kg IV x 1剂量,然后durvalumab 20 mg/kg IV

  第 2 周期及以后

  体重≥30 kg:Durvalumab1,500mg IV q4Weeks作为单一药物

  体重<30 kg:Durvalumab20mg/kg IV q4Weeks作为单一药物

  继续直到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

  非小细胞肺癌

  与durvalumab和铂类化疗联合用于治疗无致敏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EGFR) 突变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 (ALK) 基因组肿瘤畸变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NSCLC) 成人患者

  基于体重的剂量≥30kg

  Tremelimumab 75毫克静脉注射

  Durvalumab:1500 mg IV

  基于体重的剂量<30kg

  Tremelimumab 1mg/kg IV

  Durvalumab:20mg/kg IV

  周期1-4

  每3周给药一次

  给予tremelimumab、durvalumab和化疗

  第5周期(第12周)

  从第5个周期开始,剂量间隔从每3周变为每4周

  给予durvalumab和化疗

  注意:如果接受了≤4个铂类化疗周期,剩余周期的tremelimumab(最多总共5个)应在铂类化疗阶段后与durvalumab联合使用,每4周一次

  对于接受培美曲塞和卡铂/顺铂治疗的非鳞状细胞癌患者,从第12周到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的毒性可选择培美曲塞治疗

  第6周期(第16周)

  给予tremelimumab、durvalumab和化疗

  第7周期(第20周)及之后

  给予durvalumab和化疗

  继续使用durvalumab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

  铂类化疗方案

  非鳞状NSCLC

  卡铂加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卡铂或顺铂加培美曲塞

  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卡铂加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卡铂或顺铂加吉西他滨

  剂量修改

  不建议减少剂量

  肠穿孔

  任何等级:永久停止

  肺炎、结肠炎或神经毒性

  2 级:停止治疗;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3 或 4 级:永久停止

  无肿瘤累及肝脏的肝炎

  停止治疗

  ALT 或 AST 升高至 >3x 且≤8x ULN 或

  总胆红素 [TB] 增加至 >1.5x 且≤3x ULN

  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永久停产

  AST 或 ALT 增加到 >8x ULN 或 TB 增加到 >3x ULN

  肝脏肿瘤受累的肝炎

  如果基线时 AST 和 ALT ≤ULN,则根据无肝脏受累肝炎的建议暂停或永久停用 durvalumab

  停止治疗

  基线 AST 或 ALT >1 且≤3x ULN 并增加至 >5 且≤10x ULN

  基线 AST 或 ALT >3 且≤5x ULN 并增加至 >8 且≤10x ULN

  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永久停产

  AST 或 ALT 增加到 >10x ULN 或 TB 增加到 >3x ULN

  内分泌病

  3 级或 4 级:停药直至临床稳定或根据严重程度永久停药

  肾炎伴肾功能不全

  2 级或 3 级血肌酐升高:暂停治疗;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4 级血肌酐升高:永久停药

  剥脱性皮肤病

  疑似 Stevens-Johnson 综合征 (SJS)、中毒性表皮坏死 (TEN) 或药物反应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 (DRESS) 综合征:暂停治疗;当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出现完全或部分消退(等级<1)时恢复

  如果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缓解或在开始使用类固醇后 12 周内无法将泼尼松减少 ≤10 mg/天(或等效物),则永久停药

  确认 SJS、TEN 或 DRESS 综合征:永久停药

  心肌炎

  2、3 或 4 级:永久停药

  输液相关反应

  1 级或 2 级:中断或减慢输注速度

  3 或 4 级:永久停止

  肾功能不全

  轻度至中度 (CrCl 30-89 mL/min):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 (CrCl 15-29 mL/min):药代动力学未知

  肝功能损害

  轻度至中度(胆红素<3x 和任何 AST):无需调整剂量

  严重(胆红素 >3x ULN 和任何 AST):药代动力学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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